(2010)裕诉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六安市环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天誉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市环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誉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裕诉保字第0010号申请人:六安市环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华安小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赵崇如,经理。被申请人:上海天誉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1525号1252。法定代表人陶显宏,经理。申请人六安市环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天誉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转入裕安区人民法院账户的107万余元标的款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六安市环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海天誉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裕安区人民法院的107万余元标的款,冻结期间不得支取。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贤荣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