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永华与黄丽燕、虞苏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永华;黄丽燕;虞苏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59号原告王永华,农民,乌市稠江街道东王界村1组。委托代理人王曦。委托代理人韩成贵。被告黄丽燕,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溪前村2组。被告虞苏慧,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上甘村3组。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永华诉被告黄丽燕、虞苏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华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丽燕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轿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丽燕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