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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永华与黄丽燕、虞苏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永华;黄丽燕;虞苏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59号原告王永华,农民,乌市稠江街道东王界村1组。委托代理人王曦。委托代理人韩成贵。被告黄丽燕,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溪前村2组。被告虞苏慧,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上甘村3组。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永华诉被告黄丽燕、虞苏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华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丽燕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轿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丽燕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