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温民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上诉人谢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谢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谢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