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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7503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20-04-27

案件名称

李明与王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明;王善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7503民初26号 原告:李明,男,1984年5月21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和龙市头。 被告:王善勇,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 原告李明与被告王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被告王善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欠款22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6月6日,因投资高速公路标段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万元整周转,写下借款合同并约定两个月内一次性还清欠款,利息按照2分利支付。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查清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王善勇辩称,欠款的事情属实,我确实向原告借了3万元,我们约定两个月内还钱,我还了8000元,还有22000元没有还,不同意给付利息。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三万元,于签订合同之前交付,借款期限为2个月,还款方式为两个月内一次性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并于2018年9月29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证明借款本息共计36000元,于2018年10月20日还清。后被告偿还了8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款合同》一份、借条一份。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善勇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欠款2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可以视为双方对利息的补充约定,但约定利率过高,本院支持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关于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可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善勇给付原告李明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6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逾期未付,来院申请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计175.00元,由被告王善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审判员  付立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 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