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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东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金华市××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金华市××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东民初字第583号原告黄某。被告金华市××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龙南街。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金华市××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金华市××资源局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金华市××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12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长  舒增源审判员  章巧军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萌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