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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萧民二初字第2592-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施某某、施某某与被告屠某某、杭州××蔬菜有限公司民间与屠某某、杭州××蔬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施某某与被告屠某某、杭州××蔬菜有限公司民间,屠某某,杭州××蔬菜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萧民二初字第2592-2号原告施某某。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被告屠某某。被告杭州××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镇××村王家里。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原告施某某与被告屠某某、杭州××蔬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因屠某某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立案侦查,故于2009年3月7日中止审理,现因屠某某涉嫌涉嫌经济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施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孔    海    琪人民陪审员 周信子人民陪审员邱忠良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富    建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