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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潍商终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国栋与李海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廷,刘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潍商终字第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廷。委托代理人张连兵,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栋。委托代理人王耀升,临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李海亭因与被上诉人刘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09)临商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海廷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海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海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上诉人李海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审 判 员  邢伟明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