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余某与被上诉人银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某,银x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x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系该司法务助理。上诉人余某因与被上诉人银x公司(以下简称银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余某对《关于虚假核报业务费用的处罚通知》予以确认,《关于虚假核报业务费用的处罚通知》主要内容为通报公司市场人员虚假报销的情况,其中包括余某因虚假报销市内交通费被公司严重警告一次并罚款500元,该通知同时告知今后业务费用核报严格按公司相关要求进行,如再发现虚假报销等其他类似情况,一律取消费用核报,情节严重者,直接予以辞退。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银x公司解除与余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余某作为市场业务人员,在已知晓银x公司《业务费用管理办法》和《出差管理制度》情况下,仍虚假报销市内交通费,被严重警告一次并罚款500元后,在明知今后公司再发现虚假报销等其他类似情况,一律取消费用核报,情节严重者,直接予以辞退的处罚规定的情况下,仍多次违反报销规定或使用虚假票据报销,情节严重,银x公司将其辞退,并无不当,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对余某上诉要求银x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综上,余某上诉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余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献彬(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