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焱与瑞安市俊冠机车部件有限公司、陈进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焱,瑞安市俊冠机车部件有限公司,陈进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24号原告陈焱。被告瑞安市俊冠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福。被告陈进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焱与被告瑞安市俊冠机车部件有限公司、陈进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焱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3元,由原告陈焱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孝峰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仙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