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民初字第40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宋乃鹏与梁悦军、青岛贝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乃鹏,梁悦军,青岛贝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民初字第40142号原告宋乃鹏。委托代理人宋会昌。被告梁悦军。被告青岛贝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青,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东。本案在审理原告宋乃鹏与被告梁悦军、被告青岛贝特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乃鹏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仲 涛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路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