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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桃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红军与浙江舟山惠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红军,浙江舟山惠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桃商初字第22号原告石红军,普陀区桃花镇公前村后贤路35号。委托代理人俞宏波(特别授权),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舟山惠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卫海路108号六楼。法定代表人沃海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红军诉被告浙江舟山惠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陆海勇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