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朱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朱国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515号原告: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57017-2).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环镇北路。法定代表人:寿建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英,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国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4,4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