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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催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达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鹏达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28号申请人深圳市鹏达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三社区BDC国际观澜工业园第二幢二层A1区。法定代表人:李志鹏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深圳市鹏达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02月0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深圳市鹏达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灭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EA/0101596490,出票日期是2009年11月27日,出票金额是100000元,出票人先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帐号33×××88,收款人宁波福尔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帐号95×××75,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慈溪市支行,行号105332551006,背书人宁波福尔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鹏达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利丹审判员  宋国梁审判员  张南芾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