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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执民字第603-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慧敏与陈能武、梁小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慧敏,陈能武,梁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黄执民字第603-1号申请执行人:赵慧敏。被执行人:陈能武。被执行人:梁小丽。原告赵慧敏与被告陈能武、梁小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台黄商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慧敏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判决确定陈能武、梁小丽应返还赵慧敏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297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能武、梁小丽在黄岩东城街道九峰新村33弄4单元402室的房产已在2009年7月16日出卖,无其他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赵慧敏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能武、梁小丽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亦未查到被执行人陈能武、梁小丽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能武、梁小丽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黄执民字第6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健福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