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834-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麻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834-1号原告麻某某。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麻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义乌市香山路296号房屋一幢(权证号为: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a001073**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宗菊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