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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缙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陶小徽与丁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小徽,丁大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318号原告:陶小徽,农民,住缙云县新建镇洋山村洋南路34号。被告:丁大洪,成年,农民,川石村。原告陶小徽与被告丁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小徽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小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陶小徽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敏强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