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陶小徽与丁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小徽,丁大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318号原告:陶小徽,农民,住缙云县新建镇洋山村洋南路34号。被告:丁大洪,成年,农民,川石村。原告陶小徽与被告丁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小徽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小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陶小徽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敏强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