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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荔民初字第08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县支行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支行,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荔民初字第087号原告某某支行。法定代表人梁绪朝,系行长。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伯士乡。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伯士乡。被告王某,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伯士乡。被告杨某某,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伯士乡。原告某某县支行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岳志强(代)审判员严伟人民陪审员  秦武杰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