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滨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滨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柯某。被告沈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盛振兴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柯某、被告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7月份在英国读书期间相识并恋爱,2007年10月19日至杭州市滨江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沈某乙。2007年7月份,原告因怀孕后回国,被告仍留在英国读书。原、被告双方一直分居两地,由于婚前感情薄弱。2008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有出轨行为,因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在争吵中被告殴打了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被告沈某甲辩称,原、被告经过两年在国外的烂漫恋爱时间,最终结为夫妻,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已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原告回国,而被告仍留在英国读书,期间相互沟通不够,双方完全有重归和好的可能性,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更重要的是,双方还有一个可爱的儿子,为了家庭和睦和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份,原、被告在英国读书期间相互认识并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2008年3月17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沈某乙。后因夫妻间缺乏沟通产生矛盾。双方自2010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子女医学出生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可,后因双方由于异地分居,相互之间缺乏沟通而产生矛盾,但现被告也已经回国工作,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相互尊重,遇事多做沟通交流,被告给予原告更多的关心和理解,并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盛振兴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