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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畅世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世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新刑初字第0007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畅世斌,男,59岁,1951年4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乾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乾县王村镇马家村*组。2009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09)第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畅世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畅世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畅世斌于2009年4月至6月间,谎称拥有民族资产5000亿美元被冻结,以急需要解冻资金并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人民币21300元,赃款挥霍。破案后,公安机关从畅世斌处查获伪造的证件五本、印章四枚随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畅世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亦不做辩解,且有被害人任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银行取款凭证、收款收据,证人黄润虎、屈晓霞、吴莉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清查情况及证明材料、扣押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伪造的证件、印章及伪造的确认承诺书、合同书,以及被告人畅世斌指认作案工具照片和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畅世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畅世斌能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畅世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畅世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13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畅世斌未退之赔赃款人民币二万一千三百元继续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任某。三、随案伪造的证件五本、印章四枚均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焦继军代理审判员  孙宝霞人民陪审员  闫长安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