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雁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曹家堡村。法定代表人魏民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0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4302.5元。代理审判员  吕志成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