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金山与蚌埠市路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山,蚌埠市路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142号原告:张金山,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李学金,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路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马超,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山诉被告蚌埠市路彭房地产开发��限公司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山于2010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金山负担。审 判 长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殷凌云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