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绍辖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黄某某、周甲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周甲,毛某某,周乙,周丙,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甲。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乙。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上诉人黄某某、周甲、毛某某、周乙、周丙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临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讼涉民间借贷属借款合同范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方,本案合同履行���在绍兴市越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