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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与周丽君、诸暨市八方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周丽君,诸暨市八方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6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9号。负责人:阮剑良。委托代理人:戚树法,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周丽君,女,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大石岭村。被告:诸暨市八方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北路36号。法定代表人:赵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与被告周丽君、诸暨市八方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62元,依法减半收取2531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05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和云芬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