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民初字第4018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葛连江、李庆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华,葛连江,李庆伟,威海大地保险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180号原告周建华。被告葛连江。被告李庆伟。被告威海大地保险公司。原告周建华与被告葛连江、被告李庆伟、被告威海大地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华撤回对被告葛连江、被告李庆伟、被告威海大地保险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