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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江民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南宁东方红饲料有限公司与莫胜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宁东方红饲料有限公司;莫胜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江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南宁东方红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西路**。法定代表人何祖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清华,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胜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东方红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莫胜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东方红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东方红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燕纪飞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