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执民字第602-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正彩与陈能武、梁小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正彩,陈能武,梁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黄执民字第602-1号申请执行人:朱正彩。被执行人:陈能武。被执行人:梁小丽。原告朱正彩与被告陈能武、梁小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台黄商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正彩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判决确定陈能武、梁小丽应返还朱正彩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297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能武、梁小丽在黄岩东城街道九峰新村33弄4单元402室的房产已在2009年7月16日出卖,无其他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朱正彩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能武、梁小丽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亦未查到被执行人陈能武、梁小丽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能武、梁小丽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黄执民字第6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健福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