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与嘉兴鸿华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嘉兴鸿华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313号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思谕。委托代理人:卢军。被告:嘉兴鸿华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立新。委托代理人:朱泳。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鸿华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14元,减半收取82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3207元,由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 蓁审判员 丁扣红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