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马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62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方波波代理审判员 朱 岚代理审判员 姜 麟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