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马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62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方波波代理审判员  朱 岚代理审判员  姜 麟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