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423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解忠臣与李勇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解忠臣;李勇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23民初725号原告:解忠臣,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勇山,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忠臣诉被告李勇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告李勇山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期限一年。二、将原告提供担保的窦蒙蒙的鲁N×××××号车辆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其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宝银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