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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金鑫与张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鑫,张波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金鑫,女,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江津几,系江津区几江时代广场尚品摄影店业主。委托代理人董浩,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被告张波,男,住成都市锦江区,系锦江区一帆摄影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鑫与被告张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鑫于2010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鑫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波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鑫撤回对被告张波的起诉。审 判 长  陆岩林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