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金鑫与张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鑫,张波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金鑫,女,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江津几,系江津区几江时代广场尚品摄影店业主。委托代理人董浩,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被告张波,男,住成都市锦江区,系锦江区一帆摄影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鑫与被告张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鑫于2010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鑫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波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鑫撤回对被告张波的起诉。审 判 长 陆岩林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