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苍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小平、林小平与被告高炳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高炳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平,高炳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71号原告:林小平,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02134163,住苍南县灵溪镇沪山路85号。委托代理人:王烈侯,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炳在,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11113838,户籍所在地苍南县凤池乡徐溪村122号,现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服刑。原告林小平与被告高炳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小平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林小平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