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304执2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春曼;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深圳市莲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2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33年2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池某斌,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A塔47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6836J。 法定代表人陈某敏。 被执行人深圳市莲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保发大厦(配套服务楼)第二十六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0520N。 法定代表人陈某富。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深圳市莲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4民初324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春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制作(2020)粤0304执28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原深圳市石油公司被其吸收合并)名下位于深圳市××区××路石油大厦××综合楼1-1907(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登记至被××人深圳市莲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自被××人深圳市莲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相应税费由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行承担。并于2020年4月7日,将上述执行裁定书送达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此后,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账户缴纳执行费500元。 据此,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4民初32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2019)粤0304民初3243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员 陈文瑞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