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雪芳与张云祥、娄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芳,张云祥,娄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501号原告:吴雪芳,市椒江区工人路16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5207190549。委托代理人:陈晓忠,台州市洪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云祥,椒江区葭芷街道西苑小区2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00106161x。被告:娄彩芳,椒江区葭芷街道西苑小区220号,公民身份号码:××6011646。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芳与被告张云祥、娄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雪芳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娄彩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依法对诉权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芳撤回对被告娄彩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