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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525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20-04-24

案件名称

贵州四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纳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贵州四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5民初1053号 原告:贵州四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 法定代表人:蒙照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小云,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梅培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四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4月13日,原告贵州四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四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四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24元,减半收取9462元,由原告贵州四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懿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郭鹏 书记员岑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