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章甲、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甲,陈某某,章乙,毛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396号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章甲。被告:陈某某。被告:章乙。被告: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章甲、陈某某、章乙、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毛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毛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毛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