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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章甲、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甲,陈某某,章乙,毛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396号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章甲。被告:陈某某。被告:章乙。被告: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章甲、陈某某、章乙、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毛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毛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毛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