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卑国旗与郑国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卑国旗,郑国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卑国旗,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郑国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卑国旗与被告郑国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卑国旗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卑国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玉冰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