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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卑国旗与郑国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卑国旗,郑国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卑国旗,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郑国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卑国旗与被告郑国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卑国旗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卑国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玉冰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