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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朱光耀与上虞丰岛针织有限公司、上虞帝极曦汎阳针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虞丰岛针织有限公司,上虞帝极曦汎阳针织有限公司,龚福尧,钱建银,龚再灿,龚志庆,朱光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丰岛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福尧。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帝极曦汎阳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再灿。上诉人(原审被告)龚福尧。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建银。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再灿。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志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光耀。上诉人上虞丰岛针织有限公司、上虞帝极曦汎阳针织有限公司、龚福尧、钱建银、龚再灿、龚志庆因与被上诉人朱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