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镇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章西红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西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镇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西红,男,1963年3月4日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不识字,住镇安县庙沟乡蒿坪村*组,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西红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章西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西红于2009年10月13日上午8时许携带老虎钳窜到本组村民杜光胜家,乘无人之机,用老虎钳扭开大门锁扣,进入室内盗走杜光胜现金2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光胜陈述、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领条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西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西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0年8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亓晓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