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夏婷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夏婷;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157号原告:郑夏婷,226198604263686),住宁海县黄坛镇大木村木坑郑自然村。委托代理人:王旭晖,都邦保险公司江东营销服务部工作人员,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镇水泥厂宿舍。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471700-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鄞州商会大厦南楼5楼)。代表人:王春生,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沛波,该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夏婷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夏婷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夏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夏婷负担。审 判 员 何彬彬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