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周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本案于2009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份,被告人周某在天涯图影网站(网址是:http//qq2009.free.fr/ee)注册“发扬光大”的用户名。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为了能在该网站上浏览更多的色情图片和影片,经申请,做了该网站影视版块中AV咨询、亚洲影视、欧美影视三个版块的分版主,负责对所辖的三个版块中的帖子跟帖情况进行检查,维护整个发帖环境,以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营。在被告人周某管理版块中共有600余部电影,经勘验提取其中86部。经鉴定,除其中一部无法打开外,其余85部电影均为淫秽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笔录、清单及照片;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清单;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淫秽物品收据;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侦破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不以牟利为目的,结伙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影片等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交的犯罪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傅贤生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国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