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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严来灿与倪乾苗、陈冲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乾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乾苗,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永和镇安家渡村市街路**号*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来灿,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上虞市崧厦皮尔钢球有限公司(崧厦工业园区)。原审被告陈冲,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上虞市永和镇安家渡村市街路**号*室。上诉人倪乾苗因与被上诉人严来灿、原审被告陈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