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宝龙与张年山、楼旭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龙,张年山,楼旭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4号原告张宝龙,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溪村。委托代理人黄振兴,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年山,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义乌市山立锁业有限公司(03省道旁)。被告楼旭林,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流大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龙与被告张年山、楼旭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龙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宝龙负担。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经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