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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宝龙与张年山、楼旭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龙,张年山,楼旭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4号原告张宝龙,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溪村。委托代理人黄振兴,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年山,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义乌市山立锁业有限公司(03省道旁)。被告楼旭林,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流大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龙与被告张年山、楼旭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龙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宝龙负担。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经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