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上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钟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上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钟某,女,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无业。被告:毛某,男,1964年6月19日生,汉族,宜丰县人,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冲半收取150元,由钟某承担。审判员 敖思文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