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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钟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上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钟某,女,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无业。被告:毛某,男,1964年6月19日生,汉族,宜丰县人,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冲半收取150元,由钟某承担。审判员  敖思文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