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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巢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和县新华书店与和县新华宾馆租赁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和县新华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巢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住所地和县(以下简称和县新华书店)。负责人伋兴平,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和县新华宾馆,住所地和县。负责人鲁世萍。申请执行人和县新华书店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的(2009)和民二初字第555号判决书。经审查,被执行人和县新华宾馆已向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2009)和民二初字第555号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和县新华书店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 林审判员 彭 俊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