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204民初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张平与陈慧、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平;陈慧;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04民初13号之三原告:**,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霞,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慧,女,199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陈明,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与被告陈慧、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负担。审判员 叶辉云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栾慧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