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付海侠与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下湾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下湾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海侠,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下湾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下湾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付海侠。委托代理人师桂绒。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下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新民,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下湾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黄新民,该组组长。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李翌平。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海侠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下湾村民委员会(下同下湾村委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下湾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下同下湾村二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海侠之委托代理人师桂绒及其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李翌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自幼生长在被告村组,户口也一直在被告处,属于被告组合法村民,她曾按被告要求履行了了相关村民义务。2001年她与陕北男子先后在陕北、西安共同生活,但并未登记结婚。2009年7月份本组部分土地被征用,本组成员人均分得征地款7419元,但未给她分配,现起诉要求二被告给她分配征地款7419元。二被告承认原告所诉部分属实,又辩称,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是经本村两委会讨论形成的,原告已出嫁,不得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村组姑娘,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2001年9月12日原告与陕西省子洲县艾家河村青年刘某结婚,婚后随夫在陕北、西安等地生活,但户口仍在被告村组。2009年6、7月间,被告下湾村二组部分土地被征用,下湾村两委会制定分配方案,决定除已出嫁姑娘等几种情形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外,其余人均分得土地补偿费7419元,被告依据其分配方案未给原告分配,原告遂起诉要求二被告给其分配。庭审中,原、被告各坚持其诉、辩理由,庭审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户籍证明、结婚证、合疗证、会议记录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付海侠户口虽在二被告村组,但其属于嫁农姑娘,婚后因自身原因未将户口随夫迁转、亦未在被告村组生产、生活,不以被告村组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故原告付海侠尚不具备被告村组村民资格,其要求二被告分配征地款依法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海侠要求分配征地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