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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茅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民初字第904号原告茅某甲。被告杨某。原告茅乙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寿宝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茅乙,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茅乙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已生育一子。婚后由于夫妻生活不和谐,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未尽媳妇、妻子责任,夫妻于2009年8月分居生活至今,目前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财产。被告杨某辩称: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离婚条件,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10日,原、被告在绍兴县原柯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名茅某乙,现上小学三年级,与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不久,夫妻间因家庭生活琐事等致夫妻产生隔阂。2009年5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6月被本院判决驳回。2010年3月,被告住娘家生活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本院(2009)绍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计划生育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婚后近十年的夫妻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虽因家庭生活琐事等致夫妻不和,但双方分居生活时间较短,原告请求离婚尚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希望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茅某甲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茹亮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