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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爱民与何江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爱民,何江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号原告龚爱民,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三村26组。被告何江爱,经商,市城西街道何泮山村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爱民为与被告何江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00元,由原告龚爱民负担。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