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爱民与何江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爱民,何江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号原告龚爱民,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三村26组。被告何江爱,经商,市城西街道何泮山村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爱民为与被告何江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00元,由原告龚爱民负担。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