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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明池与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吉岙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明池;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吉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360号原告:叶明池,黄岩区沙埠镇上寥村4号。被告: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吉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吉岙村。法定代表人:杨永进,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池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吉岙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明池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明池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庞婷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