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莲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杜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20元,全部退还。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贞 来自: